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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访投诉须知
一、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,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。
二、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单位提出,不能越级上访;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,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、办理单位的上级单位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,该上级单位不予受理。
三、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一般应当采用书信、电子邮件、传真等书面形式;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,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(名称)、联系方式,住址和请求、事实、理由。
四、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,应当客观真实,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